河南宏展代办互联网文化产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分所的周健律师认为,无论是初以选座加价形式出现的各主流门户网站还是各类抢票软件,其实质上都是一种涉嫌倒卖车船票的非法经营行为。“付费抢票软件是采用不公平交易的方式,侵犯到其他正常登录12306网站购票的旅客的购票机会,这理应被认定为宽泛意义上的非法经营。只是这两者的区别,一直以来没有被点破。”
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及“罪刑法定”的原则,都要求对这种新型黄牛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才有执法依据,不能仅凭法律的原则定罪量刑,这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人大、政协和办案机关形成合力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11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凡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从事者,都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 、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 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四、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演艺、艺术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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